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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區任期111年至115年調解委員會

主席:卓孟杉

委員:藍新作、陳友添、陳碧珠、林伊桓、卓清和、陳黃淑霞、徐麗月、陳俊諺、徐秋鎂、李進益、徐世宗、李修安、李珮瑄

調解會秘書:羅友棋 03-3203711#320 (調解室)#310

調解的效力及好處:

(一)、調解的效力:
    1、調解經法院核定後,當事人就該事件不得再行起訴或自訴。
    2、經法院核定之民事調解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3、經法院核定之刑事調解,以給付金錢或其他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其調
      解書具有執行名義。
    4、民刑事件己繫屬於第一審法院者,如調解成立,經法院核定後視為撤回起訴、告訴或自訴。

(二)、調解的好處:
    1、調解之流程迅速簡單,可節省當事人因訴訟浪費時間。
    2、調解省錢又省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