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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村幹事服務要點補充規定

  • 發布單位:民政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村幹事服務要點補充規定
  • 一、村幹事辦公方式除上午集中本所辦公,下午辦公時間村幹事留守一人為民眾洽辦各村辦公處業務外,餘分赴村辦公處辦公。
    二、村幹事(含留守)在所辦公者依本所服勤規定辦理,如有特殊情形(如災情查報、緊急事項等)應經核准後始准外出辦理;另本所公函、各項通知單、宣傳單、稅單、社會福利案件調查、村里工程勘查、家戶訪戶、查報、村長交辦事項等除留守外一律於下午赴村辦公處。
    三、村幹事應依查報事項明細表確實查報,若有應查報而未查報者,以怠忽職守議處。
    四、村幹事在所上、下班者於本所簽到退;下鄉分赴各村辦公處辦公。
    五、本所各單位(人員)需由村幹事支援或協助事項,除緊急交辦外,應先知會民政課交辦,以資聯繫。
    六、本所村幹事之服務規定除本補充規定外餘依本所八十九年十二月訂定之「桃園市龜山區公所村幹事服務要點」規定辦理。
    七、本補充規定簽請區長核准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