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市民活動中心租借使用相關規定:
- 開放場地使用時間:原則為上午08:00至晚間21:00。(特殊情形,經本所特許者,不在此限。)
- 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
- 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寫申請書,委託由各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代為受理,向本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本所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 申請使用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市府政策或活動,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 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費用。
- 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註銷後所繳費用及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逾期申請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其餘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 活動中心租借僅場地及冷氣使用(冷氣使用需一併提出申請),倘若須借用其他設備,請洽活動中心聯絡資訊(如附件)
- 相關規定及申請表單如附件。
- 目前部份場館已開放線上租借,桃園場地租借系統及其規定如連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