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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垃圾轉運站週邊住戶回饋補償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桃園市龜山區垃圾轉運站週邊住戶回饋補償自治條例
  • 第一條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順利執行本區垃圾轉運處理工作,加強敦親睦鄰,以回饋住戶及維護其生活品質,並獎勵其配合公共衛生政策,依據地方制度法第二十條第五款、第二十五條及第二十八條第二款規定,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回饋區域以本區垃圾轉運站為中心點,方圓伍百公尺範圍內為限。
    第三條 回饋區域住戶資格如下:
    (一)於本區垃圾轉運站設置前一個月,有設籍居住之事實或未設籍而有居住該區域之事實,並經取得村辦公處證明,且於申請核定時仍繼續居住者為限,但設籍處所為工廠, 倉儲及養豬戶者除外。
    (二)因結婚遷入及出生有居住之事實者,不受前款之限制規定。
    (三)回饋區域內原設有戶籍且原已核定發放垃圾轉運回饋之補償戶,其戶籍未異動,且仍居住該區域,經戶政機關提供之戶籍資料核對屬實者即可核定發放。
    第四條 回饋補償金額(內含水電費)以每人每月補助新台幣肆佰捌拾元整並每戶以不超過壹拾人為限。
    第五條 申請人應檢附本所所訂格式之申請書、本所(公庫存放之金融機構)之存摺及全戶戶口名簿(必要時得提出戶籍謄本)影本各乙份,向本所清潔隊提出申請。
    第六條 申請人提出之證明文件資料不全者,本所應以書面送達通知申請人於十五日內補齊證件,逾期視同放棄權利。
    第七條 本所按季每年支付四次回饋補助,並於每季最末月底前完成核撥。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不適用於營利事業單位及外勞人口。
    第九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