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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路燈管理自治條例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桃園市龜山區路燈管理自治條例
  • 龜山區民代表會第八屆第四次定期大會通過
    桃園市政府七十二年六月廿二日(七二)府建公字第七二七八二號核定
    龜山區民代表會第十二屆第二次定期大會修正
    龜山區民代表會第十七屆第十四次臨時大會修正(九十四年三月十七日)
  • 第一條 龜山區公所(以下簡稱本所)為管理轄內路燈,特訂定本自治條例。
    第二條 本自治條例所稱之路燈,係指經本所核准,並依照規定辦理用電手續之水銀路燈。
    第三條 路燈之裝設,視預算核定情形分別緩急,依左列順序處理:
    一、區街道路。
    二、市、區道路。
    三、公眾通行之地方。
    第四條 路燈應依照電力公司之規定裝設,不得私設電桿或私人用戶接電。
    第五條 路燈之增設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供公眾使用之水銀路燈,由本所依據本區區民代表提報,經勘定地點後裝設,每年不得超過九十盞。
    二、各村辦公處得依村民大會提案及實際需要經勘定地點後提報本所裝設,每年每村不得超過三盞。
    三、經上級政府專核定及本所專案專款核准之路燈增設計劃,不受本條第一、二款限制,得以原預算額度內辦理。
    第六條 路燈維修由本所負責,每年依實際需要編列維修經費。
    第七條 路燈電費由本所負擔。
    第八條 本自治條例自公佈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