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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桃園市龜山區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收費標準
98年12月30日桃龜區清字第0980044564號函發布修正
  • 第一條 本標準依據規費法第十條第一項暨桃園市公有路燈桿懸掛廣告物管理辦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公有路燈桿懸掛營利性廣告物之使用費,每幅每期(十五日)收費新臺幣三百元。申請懸掛期間未滿一期者,以一期計算。各機關及公立學校辦理業務或教育宣導,免收使用費及保證金。法人、團體舉辦非營利性之文化、學術、慈善、宗教等公益性活動,免收使用費,僅收保證金。
    第三條 保證金每幅新臺幣五百元。廣告物於許可期限屆滿之日自行清除完畢,並經執行機關勘查屬實者,無息退還保證金。申請人逾期未清除廣告物時,由執行機關代清除之,其清除費用由保證金扣抵。
    第四條  路燈桿維修期間,執行機關得停止廣告物懸掛並拆除框架。前項未懸掛日數按比例退還使用費。
    第五條 本標準自發布日施行。
    ※ 開放懸掛路段:營利性廣告-文化二路、文化三路、振興路、山鶯路
    非營利性廣告-全區各路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