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龜山區市民活動中心-租借相關表件-租借情形

  • 發布單位:社會課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市民活動中心租借使用相關規定:


一、申請規定:

  1. 開放場地使用時間:原則為上午08:00至晚間21:00。(特殊情形,經本所特許者,不在此限。)
  2. 機關團體應備公文或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個人應持身分證明文件。
  • 應於使用日十日前,填寫申請書,委託由各里辦公處及社區發展協會代為受理,向本所提出申請。但有正當理由並經本所同意者,不受十日規定之限制。
  • 申請使用期間每次最長以三個月為限。但為配合市府政策或活動,得專案申請延長一次,使用期滿須重新申請。
  • 經審查核准者,應於使用日三日前繳納保證金及費用。
  • 申請使用者因故不使用或延期使用,應於原訂使用日三日前,向本所申請註銷或改期,註銷後所繳費用及保證金應無息退還。但因不可抗力致不能使用者,應於不可抗力之原因消滅後十日內,申請延期使用或無息退還所繳費用及保證金。逾期申請者,除無息退還保證金外,其餘所繳費用不予退還。
  1. 因應疫情發展趨緩,申請使用人自行做好防疫控管措施(如入內前消毒雙手、室內須戴口罩並保持1.5公尺距離,另須提供參加人員名冊備查)。

4.相關規定及申請表單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