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現道路被佔用(含攤販、路障等路霸行為),請向警察分局告發前往執行取締,如經警察分局公告為不可移動式之路霸且限期未改善者,由警察分局函請各道路主管機關依道路交通管理處罰修例第82條第1項各款之規定辦理拆除,如經警察分局公告為屬可移動式之路霸,則由該環境保護主管機關依廢棄物管理法清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