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見問答

權責單位:
龜山區公所
分 類:
社會福利
發布日期:
111-07-01

一、需準備資料對象:
1.申請人。
2.與申請人同戶籍或或同住之直系血親親屬。
3.兒少。
4.孩童之納稅義務人。
二、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但再婚者不得申請)。
4.父母、養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因遭遇重大傷病未能就業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監護一方無力撫養者。
8.遭遇困境 中低收入戶內者。
9.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與其子女, 前款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1)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十五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原則上依據所得稅當年度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2)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第一款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及少年之監護權或直系親屬。
(二)申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
2.切結書(申請人應簽名蓋章)。
3.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4.國稅局核發之全戶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近一年度完稅資料)、三個月內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
6.有工作者檢附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證明,免附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
7.十五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8.兒少之郵局存簿正面。
9.其他。
1.申請人。
2.與申請人同戶籍或或同住之直系血親親屬。
3.兒少。
4.孩童之納稅義務人。
二、申請規定:
(一)申請資格:
凡設籍本市未滿18歲之兒童少年,其本人無工作能力且未獲政府其他項目生活補助或未接受公費收容安置,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者:
1.父母、養父母雙亡而監護人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2.父母、養父母一方死亡、失蹤達六個月以上或處一年以上徒刑且尚在執行中,另一方或實際照顧者無力撫育者。
3.父母、養父母離異,而負教養責任之一方無力撫育者。(但再婚者不得申請)。
4.父母、養父母一方無工作能力,或雖有工作能力,但因遭遇重大傷病未能就業者。
5.父母、養父母或監護人對兒童少年有虐待、遺棄、押賣、強迫從事不正當職業或其他濫用親權行為,經主管機關委託親屬家庭收容者。
6.非婚生子女,負教養責任之一方或實際照顧人無力撫育者。
7.經生父認領之非婚生子女,監護一方無力撫養者。
8.遭遇困境 中低收入戶內者。
9.因懷孕或生育而遭遇困境與其子女, 前款所稱無力撫育者係指家庭總收入按全家人口平均分配,每人每月未超過政府當年公佈最低生活費標準1.5倍且符合下列規定者:(1)全家人口動產(含存款、股票、投資等)平均每人低於新台幣十五萬元。本金由存款利息推估,原則上依據所得稅當年度台灣銀行一年期定期存款利率計算。(2)全家人口之土地及房屋價值合計未超過新台幣六百五十萬元(所稱土地價值以公告現值計算,房屋價值以全戶歸戶財產查詢清單之房屋現值計算)。 第一款所稱實際照顧者係指兒童及少年之監護權或直系親屬。
(二)申請時應備文件如下:
1.申請表。
2.切結書(申請人應簽名蓋章)。
3.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戶籍謄本。
4.國稅局核發之全戶綜合所得稅資料清單(最近一年度完稅資料)、三個月內歸戶財產查詢清單。
5.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
6.有工作者檢附最近三個月薪資所得證明,免附勞保局核發之勞保投保資料。
7.十五歲以上者其學生證正反面影本。
8.兒少之郵局存簿正面。
9.其他。
最後更新日期:111-0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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