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政法規
刑法~瀆 職 罪
發布單位:
政風室
分 類:
廉政法規
發布日期:
105-03-14
詳細內容:
第二編 分 則 第四章 瀆 職 罪
第120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判解】21年上369*27年上448*29年上3426*69年臺上1414*70年臺上1186*74年臺上1355*24年上3603*58年臺上884*27年上743*69年上1760*22年上3981【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5*§8*§12*破產法§157-§158*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貪污治罪條例§6-1 §5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判解】釋字第96號*26年上1149*32年非28*62年臺上879*74年臺上1355*46年臺上812*24年上4867*20年上1940【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4*§5*§6*§7*§12*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0-§2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貪污治罪條例§6-1 §5
第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判解】29年上1474*54年臺上246*54年臺上1785【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判解】院字第1687號*30年上511*54年臺上1785*22年上字1930*28年非61*22年上472*30年上2084*32年上2051*28年上3652*32年上2403*29年上31【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6條(淩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淩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判解】31年上2204【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管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相關判解】院解字第3325號*31年上76*21年上1199*25年上2236【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8條(越權受理罪)
第129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判解】28年非47*75年臺上742*30年上1214【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4-§6*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判解】院字第2095號*30年上2898【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34*戰時軍律§11-§13*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4-§6*§10*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判解】31年上831*49年臺上1570*51年臺上750*69年臺上820*27年上2016*70年臺上1799*45年臺上922*31年上304 §6-1
§5
--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修正理由自動比對--
內 容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判解】31年上288*25年上6858*28年上2912【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規】刑法§315*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判解】47年臺上270*27年上1294 §6-1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
公務員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以故意犯本章以外各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但因公務員之身分已特別規定其刑者,不在此限。
【相關法規】§163、§213、§228、§231-232、§261、§264、§270、§296-1、§318、§336*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妨害國家總動員懲罰暫行條例§13*懲治走私條例§10*所得稅法§111【相關判解】32年永上32*24年上1344*27年上305*27年上1554*47年臺上233*45年臺上31*27年上1722
最後更新日期:10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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