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因家庭因素申請服替代役,指役男之家庭狀況合於下列情形之一者:
1、役男家屬均屬六十五歲以上、未滿十五歲、患有身心障礙、重大傷病或十五歲以上未滿十八歲經主管教育行政機關立案之學校證明就學中。
2、役男育有子女或配偶懷孕。
3、役男家屬患有中度以上身心障礙。
4、役男父母、配偶或兄弟姊妹服兵役期間,因死亡或身心障礙,有撫卹事實。
5、役男家庭依社會救助法核列為低收入戶。但僅役男本人或其家屬中僅年滿十八歲之兄弟姊妹核列為低收入戶,不適用之。
二、申請時應備之文件:
1、役男身分證。
2、役男印章。
3、役男家屬患有身心障礙或重大傷病。
3、役男最高學歷畢業證書。
4、相關證明文件正本(依上述各款條件所需之證明文件)。
5、申請書(公所領取)※家屬代辦者除上述檢附文件外,需加帶代辦者身分證、印章至戶籍地鄉鎮市區公所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