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祭祀公業吳江怡派下員死亡繼承變動名冊、繼承變動派下員名冊和派下員變動系統表及不動產清冊回復補列,徵求異議。
依據:
一、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第49條辦理。
二、祭祀公業吳江怡管理人吳富國君115年6月16日及7月27日申請書及附件辦理。
公告事項:
一、本公告係依管理人吳富國之申請代為公告,內容如有不實情事,概由申請(報)人負一切法律責任。
二、茲將「祭祀公業吳江怡」之繼承變動部分派下員名冊、變動後派下現員名冊、變動後派下全員系統表及財產清冊等相關資料陳列於後,如認為有錯誤或遺漏情事,凡與本公告有關之權利人均得提出異議;倘公告期滿無人提出異議,即視為所申報內容無訛,即由本所逕依申請人所請照案准予備查。
三、本公告內容可提出異議之範圍僅限於派下員變動或更正部分內容。
四、行政機關受理申報祭祀公業派下員繼承變動申報,係依行政慣例及祭祀公業條例第18條規定所為之便民工作,僅為提供地政機關登記時之參考資料,無確定私權之法律上效力。嗣後倘有任何糾紛,係屬私權範圍,應由權利關係人訴請法院裁判,本公所僅就形式要件辦理審查,實質內容由申請人自負其責。
五:本公告相關資料張貼於「本所公佈欄、大坑里辦公處」以供權利關係人閱覽,並於本所電腦網站刊登公告文30日。
六、公告期間:自115年7月31日起至115年8月31日止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