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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桃園市龜山區公所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保管使用要點
  • 一、本要點依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提撥比例及運用辦法第五條規定訂定之。
    二、款項運用比例、對象及項目:
    (一)資源回收變賣所得依回收率最高百分之四十內作為本所從事資源回收工作相關人員個人獎勵金,每個人每月所得獎勵金不得超過其薪資總額(含基本工資、本俸及工作補助費、勤務津貼或主管加給)百分之三十。
    前項作為本所實際從事廢棄物回收相關工作人員獎勵金之提撥比率依回收率規定如下:
    1、本所前一年資源回收率達百分之十五以上者,獎勵金提撥比率不得超過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四十。
    2、本所前一年資源回收率達百分之五以上未達百分之十五者,獎勵金之提撥比率不得超過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三十。
    3、本所前一年資源回收率未達百分之五者,獎勵金之提撥比率不得超過本所回收廢棄物變賣所得款項百分之二十。
    前項所稱前一年之期間,指一月一日至十二月三十一日。
    (二)資源回收變賣所得百分之六十作為左列用途:
    1、協助本所執行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費用。
    2、購置廢棄物回收與清除相關機具、設備車輛及其維修、運轉所需之費用,本項購置設備所需之費用以納入預算方式辦理,所購設備列入本所財產管理。
    3、執行廢棄物回收清除相關工作人員執行職務之死亡濟助金。
    4、執行廢棄物回收工作所生訴訟及賠償等相關費用。
    5、以獎勵金以外之方式,評比及獎勵廢棄物回收績優、垃圾減量等相關費用。
    6、推動資源回收工作所需之教育宣導、研討及什支等費用。
    7、補助配合本所推動資源回收工作之單位,購置資源回收有關設備及辦理資源回收有關活動所需費用。
    三、資源回收變賣所得款項,在公庫設置專戶,以專款專用之原則,以代收代付方式處理,妥為管理運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