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採購評選委員作業流程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一、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104年12月7日釋示,旨揭要點第5點有關由承辦採購人員自
行遴選建議名單,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籤決定徵詢順序後,依序徵詢擔任評選(審)委
員同意意願至足額人數並加計適額備取人數為止規範內容,未符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
則第4條第3項規定。
二、為符法制,旨揭要點第5點有關「由承辦採購人員會同政風單位辦理抽籤決定徵詢
順序後,依序徵詢擔任評選(審)委員同意意願至足額人數並加計適額備取人數為止」
規定,自即日起不再繼續適用。
三、爰此,後續有關評選(審)委員之遴選作業,請承辦採購人員列出外聘、本府他機
關派兼委員之5倍建議名單後,續依採購評選委員會組織準則第4條第3項規定,簽報機
關首長或其授權人員核定。
四、檢附「桃園市政府及所屬機關(構)學校採購評選(審)委員遴選作業流程」供參
(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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