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編 分 則 第四章 瀆 職 罪
第120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第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第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第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第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第126條(淩虐人犯罪)
第127條(違法行刑罪)
第128條(越權受理罪)
第129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第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第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內 容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第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判解】31年上288*25年上6858*28年上2912【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第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第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