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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瀆 職 罪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第二編  分 則  第四章  瀆 職 罪 

120條(委棄守地罪)

  公務員不盡其應盡之責,而委棄守地者,處死刑、無期徒刑或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
121條(不違背職務之受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判解】21年上36927年上44829年上342669年臺上141470年臺上118674年臺上135524年上360358年臺上88427年上74369年上176022年上3981【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5§8§12破產法§157-§158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貪污治罪條例§6-1 §5

122條(違背職務受賄罪及行賄罪)

  公務員或仲裁人對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因而為違背職務之行為者,處無期徒刑或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得併科一萬元以下罰金。
  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三千元以下罰金。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其刑。
  犯第一項或第二項之罪者,所收受之賄賂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判解】釋字第9626年上114932年非2862年臺上87974年臺上135546年臺上81224年上486720年上1940【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4§5§6§7§12妨害兵役治罪條例§20-§22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貪污治罪條例§6-1 §5
123條(準受賄罪)

  於未為公務員或仲裁人時,預以職務上之行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而於為公務員或仲裁人後履行者,以公務員或仲裁人要求期約或收受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論。
【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124條(枉法裁判或仲裁罪)

  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或仲裁人,為枉法之裁判或仲裁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判解】29年上147454年臺上24654年臺上1785【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125條(濫權追訴處罰罪)

  有追訴或處罰犯罪職務之公務員,為左列行為之一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一、濫用職權為逮捕或羈押者。
  二、意圖取供而施強暴脅迫者。
  三、明知為無罪之人,而使其受追訴或處罰,或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追訴或處罰者。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判解】院字第168730年上51154年臺上178522年上字193028年非6122年上47230年上208432年上205128年上365232年上240329年上31【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126條(淩虐人犯罪)

  有管收、解送或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人犯施以淩虐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而致人於死者,處無期徒刑或七年以上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判解】31年上2204【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管收條例貪污治罪條例§6-1
127條(違法行刑罪)

  有執行刑罰職務之公務員,違法執行或不執行刑罰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而執行不應執行之刑罰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以下罰金。
【相關判解】院解字第332531年上7621年上119925年上2236【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128條(越權受理罪)

  公務員對於訴訟事件,明知不應受理而受理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6-1
129條(違法徵收罪、抑留或剋扣款物罪)

  公務員對於租稅或其他入款,明知不應徵收而徵收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發給之款項、物品,明知應發給而抑留不發或剋扣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相關判解】28年非4775年臺上74230年上1214【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4-§6陸海空軍刑法貪污治罪條例§6-1
130條(廢弛職務釀成災害罪)

  公務員廢弛職務釀成災害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相關判解】院字第209530年上2898【相關法規】陸海空軍刑法§34戰時軍律§11-§13貪污治罪條例§6-1
131條(公務員圖利罪)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明知違背法令,直接或間接圖自己或其他私人不法利益,因而獲得利益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萬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相關法規】貪汙治罪條例§4-§6§10陸海空軍刑法懲治走私條例§9毒品危害防制條例§15通訊保障及監察法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判解】31年上83149年臺上157051年臺上75069年臺上82027年上201670年臺上179945年臺上92231年上304 §6-1
§5
    --90年11月7日修正公布前原條文--修正理由自動比對--
內 容

  公務員對於主管或監督之事務,直接或間接圖利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七千元以下罰金。
  犯前項之罪者,所得之利益沒收之。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132條(洩漏國防以外之秘密罪)

  公務員洩漏或交付關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非公務員因職務或業務知悉或持有第一項之文書、圖畫、消息或物品,而洩漏或交付之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判解】31年上28825年上685828年上2912【相關法規】貪污治罪條例§6-1
133條(郵電人員妨害郵電秘密罪)

  在郵務或電報機關執行職務之公務員,開拆或隱匿投寄之郵件或電報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相關法規】刑法§315貪污治罪條例【相關判解】47年臺上27027年上1294 §6-1
134條(公務員犯罪加重處罰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