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遊說登記及財務申報篇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壹、遊說登記
一、登記目的及方式
遊說行為登記之目的,在使後續登記資料及遊說支出帳冊公開,滿足外界知的權利,並使全民監督,為達到上開目的,本法係採:
1、全部登記制
無論是自然人、法人或團體,無論是自行遊說或受委託遊說,只要有遊說行為,一律均須登記,與美國遊說公開法以專職遊說者為規範對象,且僅要求一定金額以上始為登記公開之規定不同。
2、逐案登記制
為使每1項遊說行為皆在公開、透明之程序下進行,並利嗣後分別公開財務及接受檢驗,遊說登記採「逐案登記」制,即依遊說議題之別,1議題視為1案件。
3、事前登記制
遊說者進行遊說前,應先申請登記,經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核准後,始得進行遊說。又如屬受委託遊說者,則應先向內政部備案,取得受託遊說者資格備案函後,始得進行遊說。
二、遊說登記之申請:
(一)遊說者填具「遊說登記申請書」
1、「遊說登記申請書」格式,分為「自行遊說」及「受託遊說」2種,每1種又分「自然人專用」及「法人或團體專用」,共計有4式【書表編號(1-1)、(2-1)、(3-1)、(4-1)】,依遊說者身分別選用格式,本項申請書併同應附繳證件,以「掛號」方式寄達被遊說者所屬機關。
2、填表注意事項:
(1)自然人申請遊說登記,申請書應載明項目:
A、個人資料:包括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B、被遊說者姓名、職稱,遊說之目的及內容,遊說期間及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C、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的關係。
(2)法人或團體申請遊說登記,申請書應載明項目:
A、名稱、登記證或許可設立或備案證明、主事務所所在地及其代表人或負責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B、遊說法第6條所定遊說代表的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身分證明文件字號、電話或其他聯絡方式。
C、被遊說者姓名、職稱,遊說的目的及內容,遊說期間及進行遊說預估支出金額。
D、釋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或法令的形成、制定、通過、變更或廢止的關係及其文件。
(3)遊說者應勾選最近3年內(以遊說期間開始前1日往前推算3年)是否曾擔任本法第2條第3項第1款(總統、副總統)、第3款【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及鄉(鎮、市)公所正、副首長)及第4款(政務人員退職撫卹條例第2條第1項所定人員)公職;如屬之,則須詳列離職前5年「服務機關」、「職稱」及「任職期間」等資料,俾供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審核有無本法第10條及其施行細則第5條之情事。
(4)遊說登記應詳實載明與欲遊說之政策、議案、法令之形成等之關係,俾供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審核有無本法第4條第1項所定與欲遊說標的無關而不得遊說之情事。
(5)具結無本法第10條、第12條及施行細則第5條所列之情事。
(二)附繳相關證件
1、自行遊說者,因與欲遊說標的有關之釋明,攸關遊說登記案件核准與否,須提供足資證明與遊說標的有關之證明文件,如法人、團體章程等。
2、受託遊說者申請遊說登記時,應繳交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考試及格證書、執業證明文件字號、約定報酬金額,以及委託人之「委託遊說具結書」【書表編號(3-1-1)、(3-1-2)、(4-1-1)、(4-1-2)】及足資辨識委託人的資料。
三、遊說登記案件之審核:
(一)受理遊說登記之單位:
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專責單位或人員。
(二)審核項目:
1、申請書內容是否完整:由於登記採要件主義,有關登記事項不符法定程式,或應具之書件不全,依本法第13條4項及施行細則第10條規定,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至於補正之期限,法未有明文,由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公平合理之裁量。(第13條第1項I)
2、是否符合第2條有關「遊說」、「遊說者」及「被遊說者」之要件。
3、與遊說標的是否有關:對於遊說者與遊說標的有關與否的認定,在自然人,原則採廣義之認定,只要遊說者能提出資料或文件釋明,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即可認定係屬有關;至於法人或團體部分,允宜作較為嚴格認定,須與該法人或團體自身權利或利益有關,始得遊說。倘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認定遊說者與遊說標的無關,拒絕遊說者登記時,遊說者得基於公法上請求權遭受損害,提起行政救濟。(第4條第1項)
4、受託遊說者是否符合第4條第2項之資格。
5、是否為不適用遊說法之行為:如屬之,則毋須登記。(第5條)
6、有無不得遊說之情事:
(1)有無違反外國政府等在我國進行遊說之委託與禁止遊說事項規定。(第7條)
(2)有無違反大陸、港、澳地區人民等自行或委託遊說之禁止規定。(第8條)
(3)有無違反遊說法有關曾擔任公職者之旋轉門條款。(第10條)
(4)有無違反受委託擔任或受指派進行遊說者之消極資格限制。(第11條)
(5)有無違反民意代表為其本人或關係人經營事業遊說之限制。(第12條)
(6)上開(3)、(4)及(5)項,目前均由遊說者於登記申請書具結方式為之,惟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認有必要時,自得作實質審查。
(三)審核結果之通知:
1、符合規定者:
遊說登記經審核符合規定並核准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並於通知書中載明進行遊說應注意事項(施行細則第12條),包括:
(1)遊說者於核准登記之遊說期間內,除書面遊說外,進行遊說前,應就遊說方式、時間及地點等,與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洽商。
(2)口頭遊說進行相關規定,包括:A、遊說者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前,應出示身分證明文件;受指派之遊說代表,並應繳交法人或團體指派函件。遊說者未依規定辦理者,被遊說者或其指定之人得拒絕接受遊說。B、遊說者未能於約定時間、地點進行遊說者,應通知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另定日期或改以書面遊說行之。
(3)書面遊說進行相關規定,包括:A、書面遊說之遊說書件:包括遊說書面資料遞送表、遊說登記核准通知書影本及遊說事項文字說明或資料; B:送達方式:自行送達及掛號郵寄。
2、不符合規定者:
申請遊說登記案件,應備具之書件不全或不符規定者,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敘明理由,駁回其申請;其得補正者,經通知遊說者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後仍不符規定者,駁回其申請(施行細則第10條)
四、遊說變更登記及終止登記:
(一)遊說變更登記:
1、變更原因及申請時間:
(1)登記事項變更:
A、遊說登記事項有變更時,應自事實變更之日起5日內,申請變更登記。(第13條第2項)
B、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其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遊說者應申請變更登記,始得進行遊說。(施行細則第13條)
(2)延長遊說期間:遊說期間屆滿10日前有延長之必要時,得申請變更登記。(第13條第4項)
註:不得變更情形:
(1)遊說登記係採「逐案」登記制,即一遊說議題,視為一遊說案,倘遊說議題變更,原案須辦理終止,並另案申請遊說登記,不得辦理變更登記。
(2)自行遊說之「遊說者」,以及委託遊說之「委託人」,亦屬不得變更事項。
2、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時所屬機關之通知義務:
(1)按被遊說者離職或停職之情形,遊說者係處於被動地位,無從及時掌握渠等人員職務之異動,其欲繼續進行遊說,因遊說對象發生更迭,客觀上將發生遊說不能之情形,是以,為避免日後實務執行上發生疑義,被遊說者所屬機關負有遊說者離職或停職之通知義務。
(2)本條所稱離職,包括被遊說者卸任、調職、辭職、免職、撤職、解職、罷免、死亡及其他職務異動情形。
(3)遊說者未依本條規定申請變更登記,而不得進行遊說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於遊說登記資料註記,俾確保遊說資料完整性。
(二)遊說終止登記:
遊說終止後10日內,應申請終止登記,另應併同申報遊說財務收支報表,填報核准遊說期間內遊說活動相關之經費收支情形(第13條及第17條)。
貳、遊說財務申報
一、申報對象:遊說者,包括自行遊說者及受委託遊說者。
二、受理申報對象:被遊說者所屬機關。
三、申報時點:
(一)按年度申報:
遊說者應於每年5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使用於遊說之財務收支情形編列報表,填具遊說活動相關之經費收支情形申報。但上一年度核准之案件,自該核准日起至12月31日止。
(二)辦理終止登記時申報:
遊說者辦理遊說終止登記時,應一併向被遊說者所屬機關申報遊說期間內遊說活動相關之經費收支情形。
四、申報方式:
(一)遊說者填造「遊說財務收支報表」【書表編號(5)】,載明遊說案件原核准登記日期及文號、遊說之議案、法令或政策、被遊說者姓名、職稱、遊說期間。
(二)會計基礎及會計科目填列說明:
1、會計基礎:自然人採現金收付制,法人或團體採權責發生制。
2、會計科目填列說明:
(1)人事費用支出:辦理遊說活動相關之工作人員之薪給及其他補助費獎金等。
(2)業務費用支出:辦理遊說業務所需之各項費用,例如:舉辦與遊說標的相關會議之開會費用、文具費、書報費、印刷費、水電費、郵電費等。
(3)研究費用支出:辦理遊說活動相關之研究發展費用及民意調查費用等。
(4)宣傳費用支出:辦理遊說活動相關之宣傳支出費用,例如:新聞發布、聯絡通訊、文宣用品之郵資、運送、分派、刊物之印製及出版、媒體廣告之刊登、託播及製作等。
(5)公共關係費用支出:為應遊說活動需要加強公共關係之費用,例如:聯誼費用及紀念品費用等。
(6)交通旅運費用支出:辦理遊說活動相關之工作人員之國內、外差旅費、運費、通行費、油資及短程洽公車資等。
(7)雜支支出:前揭所列各項目支出科目以外其他支出內容。
(三)遊說者之保管義務:遊說者應將據以編列遊說財務收支報表之財務收支帳冊,保管5年;保管年限,自遊說終止登記之日起算。(第17條第2項、施行細則第21條)
五、財務收支報表之審核:
1、被遊說者所屬機關對於遊說者之申報應審核是否符合上開說明。

2、財務收支報表記載不完備時,被遊說者所屬機關應通知遊說者補正(施行細則第18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