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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員保密觀念

  • 發布單位:政風室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按國家機密保護法(下稱本法)之立法目的,係為建立國家機密保護制度,確保國家安全及利益。故本法就國家機密之認定,兼採「實質」與「形式」要件,即對於政府機關持有或保管之資訊,除實質上須其洩漏後足以使國家安全或利益遭受損害以外,形式上並須經依本法有核定權責人員於法定時間內為一定程序之核定,始足當之。
各機關如有依本法第26條及施行細則第32條規定報核之涉密人員,其現行出境管制相關規定,應經其 (原) 服務機關或委託機關首長或其授權之人審酌其涉密、守密程度等相關事由後據以准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