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桃園市龜山區公所公有廣告牌設置及收費管理辦法修正案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桃園市龜山區鄉公所公有廣告牌設置及收費管理辦法修正案
  • 第一條 為妥善管理張貼廣告物、維護市容整潔,設廣告牌供公眾使用特訂定本辦法,本法未規定事項,則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第二條 本辦法係提供張掛、黏貼之各種廣告付費使用本區公有廣告牌,其他廣告物之管理應符合廣告物辦法之相關規定。
    第三條 凡未經許可之廣告牌於牆壁、樑柱、電桿、樹木、橋樑及其它土地定著物之行為污染環境,本所將加強取締,違反者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告發暨同法第五十條處分。
    第四條 張貼廣告除有關公辦選舉宣傳或公定標語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外,其餘均應於本所所設廣告張貼牌或經核准自設之廣告張貼牌內張貼。
    第五條 廣告牌之設置:
    一、設置單位:原則上由龜山區公所選定轄內適當地點設置。
    二、材料型式:設置之型式以簡易美觀、統一規格為主,材料以不鏽鋼或不易變質材料為主。
    第六條 廣告牌之管理:
    一、張貼之規定以長二十一公分╳寬三十公分以內,並應排列於張貼廣告牌內,以確保整齊美觀。(影印紙A4直式規格)
    二、張貼廣告黏貼方式以易清除為要,如二角式之張貼膠帶之黏貼或插卡式等。
    三、張貼廣告應一星期清除一次,清除時將所有廣告及廣告遺棄物一律清除。
    四、未依規定申請繳費任意張貼於廣告牌內或自行張貼於廣告牌內之任何位置者,則依廢棄物清理法第二十七條規定處罰。
    五、廣告內容不得違反相關法令及公序良俗,如有違反得由相關單位依權責辦理。
    六、設置張貼廣告牌應註明管理單位、聯絡電話,並派專人管理定期清除。
    第七條 廣告牌之申請:
    一、凡公司、廠商或一般民眾均可申請使用廣告牌。
    二、申請使用廣告牌在上班時間內向本所清潔隊填具申請書,經核准繳費後,將廣告物交清潔隊代為張貼。
    三、申請廣告物超出板面數量時,則按申請順序順延張貼。
    四、申請之廣告物規格為長二十一公分╳寬三十公分。(影印紙A4直式規格)
    五、申請期限屆滿由清潔隊統一收回。
    第八條 廣告牌之收費:
    一、收費標準以七天為一期,每期每張廣告收費新台幣二十元,如有需要得順延。
    二、張貼期限為一個月。
    三、橫排廣告出租,每面每年六、○○○元。
  • 第九條 本辦法陳奉區長核定並經龜山區民代表會備查後實施,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