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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鄉建設-公園禁止遛狗,若有違反情形該通知何單位取締?

  • 發布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 資料提供單位:桃園市龜山區公所

本區公園未禁止遛狗,但需繫狗鏈隨手清狗便,依公園自治條例第18條第4款規定,攜帶未加適當防護措施之動物,及未將攜帶之動物便溺予以清除,若違反將處新臺幣1,200元以上6,000元以下罰鍰。